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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3〕296号),
【概要描述】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3〕296号),四部门联合开展了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我局监督检查情况,发现当事人主要违规事实为:“涉嫌主要违规事实(问题)1.2023 年 5月 28 日检测的车辆(报告编号 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授权签字人未书写签发报告日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底盘动态检验由外检员签名(打印版本),底盘动态检验和底盘部件检查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为同一时刻。2.调取检验监管平台,轻型栏板式货车(出具的报告编号24) 安检(人工检验部分) 未记录栏板高度数值,上传检验录像未显示栏板高度测量过程,且外检、底盘动态检验、底盘部件检查时间小于 GB38900-2020规定的最少时间。”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最高管理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视频并对有关画面进行了截图,同时对上述监控录像视频和截图作了哈希校验,打包压缩文件名称为“庆云县融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电子数据证据.zip”。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MD5: 3B59762F322129C31590DF53312E74ED。制作了《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
经调查核实:一、通过查阅当事人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2023年8月15日检测和2023年6月11日检测车辆(报告单编号959482268、11237764),使用双取样管检测时,只插入一个有效的取样探头(另一个取样探头虽然插入,但未与总管路三通连接),不符合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规定,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且结果无法复核。
二、当事人检测的轻型栏板式货车(出具的报告编号24)安检(人工检验部分)未记录栏板高度,上传检验录像未显示栏板高度测量过程,且外检、底盘动态检验、底盘部件检查时间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少时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规定,且结果无法复核规定。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证照尚在有效期内,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检验车辆录像和录像截图存储光盘1张、相关车辆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当事人《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复印件1份、《2023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价差实施确认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并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当事人出具的(报告单编号959482268、11237764)检验报告,检验时使用双取样管检测时,只插入一个有效的取样探头(另一个取样探头虽然插入,但未与总管路三通连接),不符合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规定,结果无法复核;出具的轻型栏板式货车(出具的报告编号24)安检(人工检验部分)未记录栏板高度,上传检验录像未显示栏板高度测量过程,且外检、底盘动态检验、底盘部件检查时间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少时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的规定,结果无法复核。当事人出具的该机动车检验报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并且上述数据、结果无法复核,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3年12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2023]TS017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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